当前位置:主页 > 资讯 > 企业 > 正文

一起劳动争议“小案” 当事人跑遍四级法院

        2021-05-14 来源: 责任编辑:

分享到:

  阅读提示

  为讨要万把元的加班费,重庆一超市女员工把这起“小案”,从劳动仲裁打到一审、二审、再到再审。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,她的诉求最终得以实现。

  2013年初夏的一天,一名40岁左右的女子来到重庆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,找到值班的法援律师求助。

  这名女子叫唐小华(化名),是当地一家连锁超市的员工。她反映自己长期被超市拖欠加班费,但此前劳动仲裁和一审都败诉了,希望得到律师帮助,提起上诉。

  唐小华或许没想到,这起讨要加班费的案子,一直打到了再审。最后经最高检抗诉,最高法改判,她终于拿到了来之不易的加班费。

  2021年5月,《工人日报》记者在最高检采访时,看到了案件改判后唐小华赠送给最高检的锦旗和一封手写感谢信。承办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这一案件。

  一起讨要加班费的官司打到再审

  事情要回溯到2011年2月。唐小华和这家超市订立了劳动合同。合同约定,这份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,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,每周至少休息一日。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2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。

  时间一长,唐小华发现,自己经常加班加点,每天工作都在8小时以上,但并没有拿到加班工资。她向超市多次反映无果。

  唐小华申请劳动仲裁,并没得到想要的结果。2012年8月,她将超市告上法院,要求补发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181元、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14元、被克扣的工资3600元;解除与超市的劳动关系;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;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12848元等。

  一审法院判定:超市向唐小华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.8元;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;超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18.76元;驳回唐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  收到唐小华的求助,查看一审判决书后,法律援助律师刘怡信心不大,因为法院采用的证据和援引的法条似乎都没什么问题。但她在法院的庭审笔录上发现了程序上的瑕疵,于是决定帮唐小华提起上诉。

  结果并不尽如人意。2013年9月23日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
  唐小华不服,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。2014年6月16日,重庆市高院认为原判决、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,作出提审的裁定。

  2014年12月19日,重庆市高院作出判决,撤销二审法院判决,并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变更。

  这份判决将一审判决第一项“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.8元”,变更为“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36.78元”,其他均予以维持。

  这个结果让唐小华感到十分意外。从劳动仲裁到一审、二审,再到再审,至此,她手中拿到的已是终审判决。

  主要争议点卡在加班时间的认定上

  作为唐小华的代理律师,刘怡坦言,整个案子最难的部分就是证据的收集。

  “主要争议点卡在加班时间的认定上。”刘怡说。

  超市主张的加班依据是其出具的一份电子考勤表,但唐小华认为,这份电子考勤表漏掉了很多在岗信息。比如,自己被安排到新店帮忙搞促销活动、出差等,并没有被记录在这张表中。

  再比如,唐小华在超市熟食部工作,由于熟食必须当天抓紧售完,到饭点员工轮换吃饭,吃饭时间一般只有半小时,这期间的工作任务由其他人承担,每人的工作任务并未因吃饭而减少。但是,超市主张要扣减1.5~2小时吃饭时间。对此,唐小华认为没有道理。

  对具体上班时间,唐小华主张依据排班表确定,并在法庭上提供了超市熟食部的部分排班表。她认为,从这张排班表可以看出自己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,而打卡机有出现损坏的时候,不能以打卡记录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。

  除了排班表,唐小华拿不出更多有力证据。刘怡只能引导唐小华在手机里找到一些照片、短信等,尽可能拼出一些证据。但法院认为,唐小华未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,也无证据证明超市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不提供,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。

  “输要输一个理,得给我一个能说服我的理由。”唐小华不服气。在她看来,判决结果并不是她认的这个“理”。

  还有一条路可走。唐小华决定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。

  最高检向最高法提起抗诉终获改判

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,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,遂根据法律规定,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。

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的承办检察官经过查阅案件材料,对再审判决认定的休息日加班时间提出异议。

  在承办人看来,再审判决对唐小华主张休息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,主要是采信了超市提交的电子考勤记录。但超市在庭审时的陈述表明,电子考勤记录并不完整反映出勤情况,员工也提出有多次电子考勤存在故障、不能打卡的情况。

  对于唐小华出具的排班表,承办人认为,这可以作为认定唐小华出勤情况的依据。排班表是张贴在公告栏内、告知员工上下班时间的书面通知,也是员工上下班的唯一依据,能够反映员工的工作时间。如果出现有病、事假及旷工等情况,应当由公司方面提供证据予以扣除。

  承办人还指出,超市一直按照每天8小时、每周6天工作日在执行。员工按照公司安排加班,公司对员工工作情况自然明知并许可,因此不能以未填写加班申请表为由,否认员工加班情况。

  最后,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。

  经过审理,最高法认定,唐小华的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,每天工作8小时,加班时间70天。终审判决超市应支付唐小华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费9898.84元、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55.98元。

  为了讨要这万把元加班费,唐小华在维权路上奔走多年。这起“小案”,从基层法院一路打到最高法院,穷尽现有法律程序,经过最高检抗诉,终获改判。

  这一次,唐小华终于等来了她认的那个“理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