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报讯(记者吴铎思)小区居民在进小区时不走行人正常进出的门,而是从地下车库的通道回家,被故障车库库门砸伤,责任该由谁来负?日前,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,物业公司承担八成责任。
2019年7月的一天,家住乌鲁木齐市某小区的李某强抄近道,从地下车库通道回家,被突然坠落的库门砸伤。后李某强入院治疗,2019年11月,经鉴定,伤残等级为十级。2020年1月,李某强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,要求物业赔偿误工费、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。
物业公司称,从其提供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,李某强在进小区时不走行人正常进出的门,而是从地下车库的通道回家,地下车库本来是通行车辆的通道,禁止人通过,李某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明知地下车库是车辆通行的通道,还是选择从该通道通行,主观上存在过错,应当自行承担意外伤害的责任。
物业公司还认为,其作为小区的管理单位及服务单位,已经在小区里的各通道、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都张贴了安全标志,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,不存在过失和过错行为。因此,李某强的意外伤害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关系。
视频还显示,不只李某强通过地下车库通道回家,也有其他居民从地下车库抄近道回家,但物业公司并没有提醒。
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,公民的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受法律保护。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物业公司对地下车库的通行未进行有效且严格的管理,且对地下车库库门没有尽到及时的维护义务,故应当对李某强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还认为,李某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应当清楚地下车库系车辆通行的通道,从地下车库通行存在一定的危险性,明知存在危险仍然通行,故应当认定李某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。结合本案实际情况,确认应当按照80%及20%的责任比例,划分物业公司与李某强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。
2020年7月,米东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,物业公司赔偿李某强10.4万元。物业公司不服,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。近日,该院二审做出判决,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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